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purchase.taichung.gov.tw › media › 1029750十、緊急採購作業

    10.1相關法規及其注意事項. ( 一)相關法規: 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22 條第1 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特別採購: 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款:「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款:「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二) 機關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3 款、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105 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應注意下列規定:

  2. 緊急採購之特性.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人. 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 又或採購標的來源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 能於短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機關)無主導權時. ,而須接受供給方(廠商)所提交易條件及價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 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 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件等,採取. 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貳、適用法規:

  3. 緊急採購之特性.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人. 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 又或採購標的來源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 能於短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機關)無主導權時. ,而須接受供給方(廠商)所提交易條件及價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 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 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件等,採取. 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貳、適用法規: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第 5 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 7 條.

  6. 選擇採購對象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邀請對象資格之訂定,應就緊急採購之特性及目的適當考量,例如市場以現貨供應,而供給者應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程序,商源有限,且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量, 為以採購目的達成為優先考量,廠商資格條件以符合最基本要求( 符合能供應條件) 即可;如採購標的應具一定機具設備或人力始能達成者(例如搶災搶險),宜考量邀請對象相關履約能力條件,以確保採購目的之達成。 三、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主管機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7.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第2項)。

  8.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