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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相關法規及其注意事項. ( 一)相關法規: 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22 條第1 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特別採購: 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款:「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款:「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二) 機關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3 款、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105 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應注意下列規定:
壹、緊急採購之特性.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人. 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惟. 又或採購標的來源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 能於短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機關)無主導權時. ,而須接受供給方(廠商)所提交易條件及價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 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 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件等,採取. 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貳、適用法規:
壹、緊急採購之特性.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人. 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惟. 又或採購標的來源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 能於短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機關)無主導權時. ,而須接受供給方(廠商)所提交易條件及價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 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 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件等,採取. 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貳、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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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第 5 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 7 條.
肆、 選擇採購對象 一、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 二、 邀請對象資格之訂定,應就緊急採購之特性及目的適當考量,例如市場以現貨供應,而供給者應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程序,商源有限,且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量, 為以採購目的達成為優先考量,廠商資格條件以符合最基本要求( 符合能供應條件) 即可;如採購標的應具一定機具設備或人力始能達成者(例如搶災搶險),宜考量邀請對象相關履約能力條件,以確保採購目的之達成。 三、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主管機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第2項)。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