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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2. 附表八、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職稱.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 ...

    •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 農水字第1080083529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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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主要規範農田水利會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目前全國除七星及瑠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所定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規範外,其餘15個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由行政院農委會直接管理,以本規則規範之。 本規則最近一次之實質修正為93年12月31日公佈94年1月1日施行,迄今近3年。 因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加上現行農田水利會人事制度多已建置完成,足供農田水利會遵循,為能簡化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故本次修正將原需報送主管機關核定之程序改為備查。

  5.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係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主要規範農田水利會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

  6.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9003. 05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 7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7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原. 名稱:「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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