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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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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 ...

    •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 ...

  3.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4.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 ...

  5.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該委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 ...

    •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6. 產業風險評估簡介 (金管會) 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問答集(金管會). 銀行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專區. 保險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區. 檢查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 洗錢防制 ...

  7. 2024年3月1日 · (一)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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