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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日前發布修正,據財政部所發布的新聞稿,主要有三大修正方向:(1)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修正涉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2)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財政部解釋令之相關規定;(3)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政便民。 上述法規修正除了因應IFRS之修正之外,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適用日期,整理如表一,並解析修正內容如下,營利事業宜注意各項修正內容適用時間,以爭取追認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的認列。 因應IFRS適用之修正. 新增IFRS為財報編製依據. 查核準則第2條之修正,新增營利事業產生其財務報表,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規定。

  2. 桃園統領自99年6月10日起針對012歲之小朋友以及孕媽咪在6樓兒童區指定專櫃當日消費滿2000元即可憑發票及健保卡或兒童手冊戶口名簿媽媽手冊免費申辦兒童卡完成後可獲得超值辦卡禮除了不定期的來店禮以及童裝童鞋嬰童用品等兒童樓層指定專櫃的專屬折扣之外每月的小壽星可享有一份生日禮。 此外,開著汽車戴小朋友逛百貨公司的爸比媽咪還可享每個月4小時的停車優惠。 只要持兒童卡在指定專櫃,消費滿100元即可累積1點,點數有效期限為當單筆發票推算之次年當月底,每200點可於隔天在兒童樓層指定專櫃折抵100元,限單筆消費達1000元以上,最高可折抵當筆消費金額之20%。 台中廣三SOGO Rabi Card.

  3. 印花稅相關函釋可資參酌. 信用卡交易並非是這一兩年才有的金融商品,在財政部101年函令發布之前,此類交易定性為:「貴公司接受各發行信用卡機構之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機構者,准參照本部75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522275號函規定,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由貴公司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 」及「貴中心(註: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接受各發行簽帳卡銀行(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銀行,核屬代收代付款項,由貴中心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 」分別為財政部86年9月19日台財稅第860553562號函及財政部75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522275號函有關信用卡收單行及發卡行之交易有關印花稅處理之函釋。

  4. 至於申請退還五年內被扣繳的稅款稅務員則要求提示帳冊及憑證查核是否按照上開函釋規定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經過筆者與稅務員多次說明與核對,除補報支付派下員些許津貼,補繳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外,最後國稅局退還五年扣繳稅款近1,000萬元,往後每年亦申請退還扣繳稅款數百萬元。 銷售勞務收入應課營業稅. 非法人團體之祭祀公業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房屋之租金收入,詳前述係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許多非法人團體之祭祀公業其房屋、土地出租之租金收入亦未開立發票。

  5. 桃園統領自99年6月10日起針對012歲之小朋友以及孕媽咪在6樓兒童區指定專櫃當日消費滿2000元即可憑發票及健保卡或兒童手冊戶口名簿媽媽手冊免費申辦兒童卡完成後可獲得超值辦卡禮除了不定期的來店禮以及童裝童鞋嬰童用品等兒童樓層指定專櫃的專屬折扣之外每月的小壽星可享有一份生日禮。 此外,開著汽車戴小朋友逛百貨公司的爸比媽咪還可享每個月4小時的停車優惠。 只要持兒童卡在指定專櫃,消費滿100元即可累積1點,點數有效期限為當單筆發票推算之次年當月底,每200點可於隔天在兒童樓層指定專櫃折抵100元,限單筆消費達1000元以上,最高可折抵當筆消費金額之20%。 台中廣三SOGO Rabi Card.

  6. 法務部高層與調查局官員都指出,「這一波大學教授利用假發票核銷國科會等單位研究計畫補助款的情形大約牽涉到全台灣大約一百多個系所有些已發交其他地檢署負責但以台大最嚴重而且發票的主要來源幾乎都是同一家公司──元霖企業。 元霖企業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位於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巷內,離台大校總區很近, 資本額雖然只有五百萬元,卻是大台北地區做學校文具、耗材最有名的文具行。 調查局官員形容,「千萬別以為元霖祇是間文具行,其實它像間百貨公司,台大那些教授要買洗衣機、冰箱、電視、電腦、腳踏車、SOGO禮券、萬寶龍的筆,元霖都負責幫他們買,還可以指定品牌,宅配到家,售後服務,這些教授要甚麼樣的發票,元霖都敢配合,一傳十,十傳百,所以台大最喜歡找元霖。

  7. 印花稅相關函釋可資參酌. 信用卡交易並非是這一兩年才有的金融商品,在財政部101年函令發布之前,此類交易定性為:「貴公司接受各發行信用卡機構之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機構者,准參照本部75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522275號函規定,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由貴公司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 」及「貴中心(註: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接受各發行簽帳卡銀行(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銀行,核屬代收代付款項,由貴中心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 」分別為財政部86年9月19日台財稅第860553562號函及財政部75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522275號函有關信用卡收單行及發卡行之交易有關印花稅處理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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