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所詢原雇主如係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現行結清工作年資,再由新雇主重新僱用,係為原勞動契約之消滅,另一契約之成立,應無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3項(現行第2項)之適用範圍。

  2.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 ...

  3. 發布日期:91年4月24日. 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 一、按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3項(現行第2項)規定:「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另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間進行 ...

  4. 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4、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5、資遣、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5. ncert.gcis.nat.gov.tw › download_samples › TaiwanPayUserGuid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6. 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三 ...

  7.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