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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第 28 條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3. 檔案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裁判. 第 2 條.

  4. 更多檔管局典藏的國家、機關文檔,學校教學素材,檔管活動資訊以及記載在卷冊的國家記憶等你來挖寶! 檔案活動通 查詢相關線上線下檔案活動

  5. 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6. 2020年12月25日 · 檔案法令彙編電子檔已置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中, 歡迎下載使用

  7. 檔案法(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立法管理政府所產生的非機密 文件,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8.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9. 我國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本局陸續制定及研擬、修正相關配套法令,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編輯出版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期使檔案管理實務運作有所依循,處理步驟與流程邁向標準化。

  10. www-ws.land.ntpc.gov.tw › 001 › upload檔案法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第九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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