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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2. 公告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113/06/17

  3.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4.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 ...

  5. 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版權所有 內政部消防署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7.31 ,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 最新法令 」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 ...

  6.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

  7.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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