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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資源,尤其在以 农业经济 为主的 社会 中,土地更显得重要。 先秦时期. 先秦时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井田制 ”和秦国 商鞅变法 的“废井田、开阡陌”。 西汉至明清. 西汉 初期土地私有化,人身自由的自耕农。 土地兼并 问题的出现, 董仲舒 “限田”建议。 西汉末期, 王莽 “ 王田制 ”改革。 北魏 、 隋 、 唐 实行 均田制 。 南宋 贾似道 的 买公田 改革。 最早实行 屯田制 的是三国 曹魏 。 明朝 初年 朱元璋 大力开展屯田,后於嘉靖年间始开“ 一条鞭法 ”。 《 明史 ·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制度 按照現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是中國土地的實質所有者和管理者,一般個人、組織、機構僅具 地上權 。 歷史沿革 [ 編輯] 改革開放前 [ 編輯] 參見: 紅八月 § 地權由政府徹底管控. 土地問題 一直是中國社會的基本問題,中國普通民眾通常擁有 土地 、 房屋 等的 永世業權 。 但同時, 土地兼併 、集中於 地主階級 ,亦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主張 平均地權 ,但未能實行。 秋收起義 後,中共政權在 井岡山根據地 實施「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2月頒布《興國土地法》。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 自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老解放區開始的 土地改革運動 推行到全國。 到1953年即實行 土地集體所有制 。

  3. 平均地權 是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 、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價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稅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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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國大陸房地產業 起步於 改革開放 以後的住房商品化政策 , 自1998年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以來已成長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房地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0年的4.1%上升至2020年的7.3% [1] ,若將與房地產業高度關聯的製造業、建築業、金融業、服務業等上下游產業鏈計算在內,比重更超過20%。 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專項稅收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中央政府的調控政策 和地方政府的干預對房地產市場產生著巨大影響。 歷史 [ 編輯] 改革開放以前 [ 編輯] 南京旭光里單位分配的老小區與旁邊商品房住宅.

  6. 大致內容. 規定地價. 照價徵稅. 照價收. 漲價歸公. 平均地權的實踐. 参见. 平均地權 是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 、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价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稅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 漲價歸公 )。 平均地權旨在調和 自由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 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土地所有權分两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1]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是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一般个人、组织、机构僅具 地上權 。 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前. 土地问题 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中国普通民众通常拥有 土地 、 房屋 等的 永世业权 。 但同时, 土地兼併 、集中于 地主阶级 ,亦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华民国 国父 孙中山 主张 平均地权 ,但未能实行。 秋收起义 后,中共政权在 井冈山根据地 实施“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2月颁布《兴国土地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 自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老解放区开始的 土地改革运动 推行到全国。 到1953年即实行 土地集体所有制 。 此次运动,彻底改变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在農村地區取消了土地私有制。

  8. 補地價 是 地產 發展項目常見的名詞是一塊土地原先價值與現在價值之差額土地使用者付給土地最終業主的補償金額。 詳解 [ 編輯] 在世界各地,有些土地的業權是徹底私人擁有,政府無權收回或決定土地的應用方法。 但在大部份情況,土地的最終業權屬於 國家 或 統治者 ,而 政府 則於需要時代表他們行使這最終業權。 在這情況下,政府以諸如 土地 拍賣 、政府 批地 等方法「賣地」予市民或機構,只是有條件及有限期的批租給「買地」者。 買地者可按租借條款於指定的年期 (如99年或999年)內以該地作指定的用途 (如只可以建倉庫、三層高樓宅等)。 而政府賣地的地價 (或透過拍賣而決定的成交價)往往取決於該地的指定用途;如農地、商用地、住宅用地等往往有不同的價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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