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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8日 · 過去數十年來大法官曾針對死刑相關規定作出三次解釋都認為死刑並未違憲不過近年來大法官則大多不受理相關的視線聲請。. 本次在15位大法官當中有兩位因為審過死刑案件一位曾當過死刑犯的辯護律師都需要迴避本次審判將由剩下12位大法官 ...

  2. 2024年4月15日 · 過往從大審法時期到現行憲訴法的釋憲實務上憲法重要性的運用除了在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中提及的作為窮盡救濟途徑的例外要件以及釋字655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提及的作為擴張標的範圍而審理之準據外亦可由2018年大審法大幅修正為 ...

    • 為什麼要限制計程車司機的開車資格?
    • 定期禁業「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違憲
    • 計程車駕駛人吊銷駕照:違憲
    • 延伸閱讀

    「工作權」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依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工作權保障的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看到這裡,大家會不會有疑問?既然《憲法》中保障了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為什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對更高位階的《憲法》加以限制呢? 這是因為當人民的職業選擇牽涉到公共利益時,國家就可在符合「必要的限度」內,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中,「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者」的選擇工作之自由,就被限制了。 但是國家也不是可以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還是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不可以出現「用大砲打小鳥」的狀況。另外,國家限制所使用的手段,也需要可以達到保護此公共利益的目的。這也是本次釋憲案提出的緣故:希望請大法官解釋道交條例的限...

    而本次的大法官解釋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一部分被認為「不當」,應予以修正;另一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指出,道交條例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並未區分此犯行對乘客是否有實質的風險,有所不當。原因在於,道交條例雖然有將犯罪樣態限縮於「侵害財產法益之類型者」(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之類型者」與「妨害風化之類型者」,但以類型區分,就會涵蓋到一些可能不會直接影響乘客安全的罪在裡面。例如:竊占不動產罪、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如以偽幣投入販賣機取的物品)等。 基於這些理由,大法官命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否則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但為了確保法安定性,現在已經被廢止執業登記的人,在三年內還是不能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當計程車司機犯了上述犯行且有罪判決確定後,根據道交條例除廢止執業登記外,還會被吊銷駕照。大法官認為,雖然吊銷駕照的確可以達到禁止計程車司機繼續開車的目的,但已經超過必要程度。因為吊銷駕照還限制了計程車司機開自家用小客車趴趴走的「一般行動自由」,故依照本解釋,吊銷駕照的部分立即失效。 過去大法官在釋字第584號解釋中,也討論過「道交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這兩號解釋,都肯認基於公益的考量,可以增加計程車司機的身分限制,但同時為了確保《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此限制也不可以過當,需要實際去考量所犯之罪,在實質上是否真的會增加乘客搭計程車的風險。 有了584、749兩個釋字,我們也可以看到,針對職業選擇上的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體能、犯罪紀錄等,只有在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之下,立...

  3. 2020年10月9日 · 大法官不僅僅應該在現在與未來的解釋中落實轉型正義更應公開過往解釋做成過程的資料唯有誠實面對過往前輩所做成的每一號解釋才能真正達到轉型正義所追求還原歷史真相釐清責任歸屬的目的

  4. 2016年8月26日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到底大法官平常要做些什麼呢又要具備什麼身份才能擔任大法官呢? 快點來一探究竟吧! 法操司想傳媒. 依據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當憲法之解釋出現疑義時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司法院因而設置了專職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的職權涵蓋四項,分別是: 一、解釋憲法案件。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分為兩種,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而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則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5. 2020年12月7日 · 這幾年來50個左右的憲法解釋來自這些法官的聲請案後來又在572590號解釋具體化完善化小法官聲請釋憲的相關規範最近的796號解釋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最高法院法官聲請而做成的違憲解釋

  6. 2022年5月12日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以往翻閱報紙時時常看到某某人因為妨害名譽或誹謗等情事在判決出來後登報向當事人道歉但這樣的道歉往往是加害者依照法院判決而被迫強制道歉並非心甘情願日前大法官就對這樣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其破壞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民法的規定. Tags: 回復名譽. 強制道歉. 大法官解釋. 登報道歉. 言論自由. 基本權. 思想自由. 以往翻閱報紙時,時常看到某某人因為妨害名譽或誹謗等情事,在判決出來後登報向當事人道歉,但這樣的道歉往往是加害者依照法院判決而被迫強制道歉,並非心甘情願,日前大法官就對這樣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其破壞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