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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契約所稱「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期間,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因駕駛(騎)或搭乘(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所致者。 二、因駕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因被車輛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路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航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機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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