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幾歲可以不用再教召? (年紀多大不用被教召?) (何時除役?) 以下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的民國 113 年 (龍年) ( 2024 )各階除役年齡: 1. 二級上將:70歲(民國42年出生) 2. 中將:65歲(民國47年出生) 3. 少將:60歲(民國52年出生) 4. 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4年出生) 5. 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2年出生) 6. 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7年出生) 7. 義務役 士兵、補充兵: 36歲 (民國76年出生) 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自113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3. 2024年1月17日 · 除役年齡幾歲? 這些是國民可能都會有的問題,本文詳細說明相關規定。 一、兵役法後備軍人. 教召是什麼? 三、得予緩召情形. 免除教育召集. 五、因事赴國外事由. 一、兵役法後備軍人. 所謂是後備軍人依照 兵役法 第27條規定,並不是現役軍人,不過在國家有需要的時候會被徵召,是屬於廣義被納入管理的軍人。 從具體的條文內容而言,常備軍官士官或者常備兵即使因為停役或退伍等種種原離開軍隊,甚至是預備的軍士官都算是後備軍人。 以白話來說,大抵只要要當過兵,即使退伍了仍然是後備軍人。 軍隊有可能隨時需要您為國家再次光榮服務。 二、教召是什麼?

  4. 2023年12月4日 · 勞動部對此做出說明勞工如遇教育召集雇主應給予受訓期間公假期間工資照給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進一步延伸討論因公假只會在勞工應出勤日時給予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薪資本來就該照給因此若召員在受訓期間遇到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雇主因已給薪資則不需另外給補休假。 此外關於兼職人員、時薪工讀的薪資該如何發放,勞動部表示依法雖應給予公假,但時薪制勞工恐怕會因未出勤提供勞務而無法領取工資,但仍要「視個案事實認定」狀況,舉例而言:若有約定最低出勤時數(如每週出勤20小時),雇主仍應依規定給付工資,如雙方未約定工時,則可能無法給付工資。 《 104職場力 》 提醒您 :勞工遇教召時 應給公假,工資照給 ,14天新制教召如跨假日,則 不需另外補假 。

  5. 2021年2月3日 · 今年教召自3月9日起實施教召令已自1月28日起依排定梯次寄發相對於現行隔年施訓每次5-7天的教召制度國防部也表示從2022年開始將開始試行年年施訓每次14天的新制教召。. 國防部在2月3日的記者會表示,今年教召仍將採取「5到7天」的舊制 ...

  6. 2023年8月1日 · 14天教召心得. 一、新舊教召概述. 圖片出處: 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粉絲專頁. 依<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規定對退伍後8年內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以4次為限詳細訓練課程表請參閱< 召訓政策 >,或點此查詢< 召集資訊 >。 關於後備部隊教育召集新舊制比較請參閱上圖。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召訓政策 【資料來源: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民國111年3月】 >>召集資訊查詢 【資料來源: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民國111年3月】 二、報到須知. 以下統整報到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 應召資訊 >: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應召資訊 【資料來源: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民國111年3月】 三、請假及免召. (一) 延期、請假、提前解召.

  7. 2021年2月3日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韓岡明表示自今年起主要針對教育召集8年未滿4次的軍士官不含士兵),將編管期自8年延長至12年以確保教召公平性有效維持後備部隊戰力為推動後備戰力改革國防部去年曾針對教召頻次天數列管期等提出不同方案包括將現行的2年1訓一次5至7天改為1年1訓1次14天但皆未定案。 韓岡明原先在記者會回覆媒體提問時說,是針對「志願役」延長編管期,且今年是最後一次實施「2年1訓、一次5至7天」教召,但會後更正說法,國防部也發布相關「補充說明」。 根據「補充說明」,今年的教召仍採「2年1訓、一次5至7天」;不過,民國111年至112年底,將部分試辦「1年1訓、1次14天」,113年起則全面實施。

  8.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第 3 條. 各機關辦理召集事務,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召集監督機關,並為後備將級軍官之召集機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召集管理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之召集執行機關,並為後備校、尉級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之召集機關。 五、內政部為中央協辦機關。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 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