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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污水處理設備規範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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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0. 內政部87.09.25台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訂頒.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99.9.6台內營字第0990806612號令修正第二‧一點之表二之一. 內政部109.7.10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修正第三.二.一點、第三.二.二點,自即日生效.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發布日期:2020-07-10. 返回 置頂.

  2. 建築物所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有關設計配置施工使用與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前項污水處理設施如非依本規範設計者,應提出其設計足以符合相關法規之依據,以供專案審查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1.3 事業廢水併同處理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所產生之生活污水處理。 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其設計之總污水處理量應作適當增加。

  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第二章 計算基準. 2.1 計算基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參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特定用途致採用不同之計算基準者,應另作說明。 2.2 合併使用用途 同一棟建築物內若作為二種以上不同用途時,應個別依用途類別計算使用人數並推估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 如為各建築物所附設之餐廳廚房亦應併入計算其依使用人數所推估之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2-1 表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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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51. 3.4 接觸曝氣法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大於1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 3.4.1處理單元 接觸曝氣法之處理單元包括: 初沉槽、攔污柵、沉砂池、流量調整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 槽、放流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污泥濃縮槽及污泥貯留槽。 3.4.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流量大小可有三種處理規模,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 天50立方公尺以內者: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1至250立方公尺 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者。 3.4.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50立方公尺以內之處理流程包括: 初沉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單元。 說明:

  6. 由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利用生物分解之功能,將污水中所含有之污染成分分解處理,依據污水處理設施之規範,特定規模之建築物,其污水處理設施具一定之處理容量,若雨水未與污水管分流,或經由地面逕流進入處理設施,將可能造成處理設施之容量不足,無法發揮適當之處理功能建築物之排水於進入污水處理設施者若含有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三十九條所述之物體成份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依3.2之規定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 此外另應設置適當防護設施,防止雜物未經適當攔截措施而進入處理系統,影響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4.5 儀控、電氣與機械設備之設置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有關儀控、電氣與機械設備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7. 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