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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什麼?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會計分錄有哪些?
營業租賃與融資租賃有何不同?
短期或低價值資產租賃之承租人如何處理?
2021年6月8日 · 案例1: 濤哥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生產設備一台,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雙方確定的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2600萬元,租賃期限為五年,最低租賃付款額為3000萬元。 1.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26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4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3000. 2.企業支付了生產設備的運輸費、安裝調試費等計40萬元: 借:在建工程 40. 貸:銀行存款 40. 案例2: 濤哥公司在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生產設備時,支付手續費、公證費、印花稅等各項費用為60萬元。 3.支付手續費、公證費、印花稅. 借:在建工程 60. 貸:銀行存款 60. 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安裝調試完工後投入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2700.
釋例一 融資租賃-承租人(IAS17.4、IAS17.20、IAS17.24、 IAS17.25 及IAS17.27)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X1 年1 月1 日簽訂租賃合約,甲公司自20X1 年1 月1日起向乙公司租用機器一部,租期4 年,每年年初給付租金$400,000。 該租賃合約經甲公司評估係屬融資租賃。 租期屆滿時甲公司得選擇以$50,000承購該機器,此價格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資產公允價值之價格,因此,20X1 年1 月1日即可合理確定此選擇權將被行使。 承購後該機器預計可再使用3年,無殘值,採直線法計提折舊。 甲公司簽約時無法得知乙公司之租賃隱含利率,甲公司之增額借款利率為15%,該機器之公允價值為$1,500,000。
A:1.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為售後購回或產品融資,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質上為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不得認列銷貨收入,存貨不得轉銷,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即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在出售和再買回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2.實際上係以存貨擔保借款,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貴公司與中租迪和之售後租回交易 (形式上存貨售後再買回,實則為融資)所開立之發票,與帳上進貨之差異,係存貨融資之差異,於申報營所稅時,若經稽徵機關調帳,僅需調節說明即可。 3. 紀錄貸款交易,始於應付租賃款,後續就借記利息與償還本金,貸記銀行存款即可。 借:銀行存款 500萬. 借:預付利息 617,619.
2023年9月7日 · 與租賃公司對開發票實質上係「融資借款」行為,實務作業上由營利事業與融資公司互開等額發票(融資公司可能另開手續費發票),並由公司按期償還借款(可能要求開票或直接匯款等方式),此時就公司而言,其帳列分錄參考如下. 1.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XXX (戶頭收到的借款金額) (詳下說明) 借:預付利息 XXX (未稅金額) 借:進項稅額 XXX (融資公司開立兩筆發票稅額) 貸:其他長期借款(或長期應付票據等負債科目)XXX (未來應償還本金加利息金額) 貸:銷項稅額 XXX(開給融資公司的發票稅額) 2.按期攤還時(按攤還表所載) 借:其他長期借款(或長期應付票據等負債科目)XXX. 貸:銀行存款 XXX. 借:利息支出 XXX.
現行租賃準則IAS 17 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並適用不同的會計處理。若分類為營業租賃, 承租人不須在財務報表上針對租賃承諾認列相應的資產及負債,僅須在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據IASB 就3 萬家掛牌公司之調查, 約有85%的租賃因落入營業租賃而未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1。 但如同IASB 主席所舉之航空公司釋例, 一航空公司若以舉債方式購置飛機,財務報表上會呈現出相關鉅額的資產及負債。 但另一航空公司若以營業租賃取得所有營. IASB FACT SHEET—IFRS 16 Leases. 運所需飛機, 其財務報表上只會揭露承租飛機之資訊, 而未反映於資產負債表上。同為航空公司, 但財務報表呈現出極大的差異, 也降低了可比性。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大致上與現行處理一致,租賃仍依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報酬是否移轉給承租人而區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 據IASB評估,預計有50%的掛牌公司會受新準則影響(註2),其中又以航空業、零售業及運輸業等產業影響更為重大。 舉例來說,目前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店面的零售業者,很有可能承租店面所產生的「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就不得不反映在帳上了。 前述以「營業租賃」方式進行營運的航空公司,也必然須將飛機的使用權及相關負債列入資產負債表。 預計適用新準則後,不少企業的財務報表勢必將以不同的面貌呈現。 企業宜盡早進行評估,並與投資人等之財務報表使用者溝通可能的變動。
中間出租人需同時考量租入及租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租入時按承租人的會計處理,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若轉租合約已將使用權資產的風險報酬移轉予承租人,則按融資租賃處理,此時中間出租人將借記應收租賃款、貸記使用權資產,而且應收租賃款與租入時承擔之租賃負債不得互抵。 不同於IAS 17 仍將轉租(租入)資產依類別認列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IFRS 16則將轉租(租入)資產分類為使用權資產;除此之外,因為通常資產使用權的公允價值會低於資產本身的公允價值,中間出租人轉租(租出)時,在IFRS 16之下比較可能會分類為融資租賃。 租賃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