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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土地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 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 廣義的土地法 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 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 《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 孫中山 的 三民主義 中 民生主義 平均地權 學說,主張 平均地權 、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分五編:總則、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沿革 [ 編輯] 1928年11月, 國民政府 制定《土地法》立法九項原則。

  3. 大致內容. 規定地價. 照價徵稅. 照價收買. 漲價歸公. 平均地權的實踐. 参见. 平均地權 是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价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 漲價歸公 )。 平均地權旨在調和 自由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 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土地所有權分两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1] 。

  4. 公告地價 為 台灣 的一種 土地 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 所有權 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 地價稅 ,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 公告土地現值 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 ...

  5. 不動產所有權 是指, 所有權 人依法對自己的享有的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中華民國民法為例從狹義上來說為中華民國民法第三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的章節名該章節中規範了土地暨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以及相鄰土地的各個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1] 。 從廣義上來說,不動產所有權是由兩個不同的法律專有名詞,一是 不動產 ,二是 所有權 所組成。 簡單來講就是闡述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內容與種類。 狹義的不動產所有權 [ 編輯]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 [ 編輯]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可以用「縱」與「橫」的角度觀察。 從橫的角度言,土地雖綿亙無垠,但卻可以用人為方法,劃分疆界,不難確定。

  6. 補地價 地產 發展項目常見的名詞是一塊土地原先價值與現在價值之差額土地使用者付給土地最終業主的補償金額。 詳解 [ 編輯] 在世界各地,有些土地的業權是徹底私人擁有,政府無權收回或決定土地的應用方法。 但在大部份情況,土地的最終業權屬於 國家 或 統治者 ,而 政府 則於需要時代表他們行使這最終業權。 在這情況下,政府以諸如 土地 拍賣 、政府 批地 等方法「賣地」予市民或機構,只是有條件及有限期的批租給「買地」者。 買地者可按租借條款於指定的年期 (如99年或999年)內以該地作指定的用途 (如只可以建倉庫、三層高樓宅等)。 而政府賣地的地價 (或透過拍賣而決定的成交價)往往取決於該地的指定用途;如農地、商用地、住宅用地等往往有不同的價格。 [1]

  7. 中国大陆. 臺灣. 香港. 稅目. 相關条目.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房地产. 房产模型. 房地产 是指覆盖 土地 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 建筑物 )的產權歸屬。 随着个人财产 所有权 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與不動產差異. 房地产的房屋與土地屬於 不动产 (英語: real estate ,也写作英語: realty )的一種,而非 动产 (英語: personal property ,也被称作英語: chattel 或者英語: personalty )。 不动产包含房地产中的房屋與土地,另外還可能包含橋梁、樹木、農作物等非房地產的土地定著物的產權;房地产除了房屋與土地屬於不動產以外,還包括建造中未完工的預售屋的產權。

  8. 地址. 歷任土地註冊處處長.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土地註冊處. 2 種語言. 香港繁體. 工具. 土地註冊處 (俗稱: 田土廳 ;英語: Land Registry , LR )是 香港政府 發展局 轄下的 部門 。 土地註冊處於1993年成為首批根據營運基金條例成立的政府部門之一。 該處的成立目的為維持一套快捷有效的土地 註冊 制度,以便土地 交易 有秩序地進行。 現任處長為 譂惠儀 。 歷史 [ 編輯] 《土地註冊條例》於1844年2月28日通過,同年成立 土地登記所 。 1949年4月1日與 公司登記所 、 商標登記所 、 破產管理處 、 信託管理處 和 婚姻登記所 合併,成立 註冊總署 (又稱登記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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