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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防疫資源系統,指中央主管機關就防疫人力物資及設施等建立之有關資料庫,其類別區分如下: 防疫人力資料庫。 二、防疫物資資料庫。 三、防疫設施資料庫。 第四條 前條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之需要辦理調查更新。 前項調查作業,相關機關及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第二章 儲備及調度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全國防疫需求及調節防疫物資需要,並應定期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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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PPE)查核說明會簡報.pdf 113各式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檢驗報告範本.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21

  3.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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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第八條 下列機關( )為傳染病防治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無償撥用防疫物資: 中央各機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心指揮官指定之機關( 構)。 三、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撥用所需運輸及倉儲等相關費用,由申請撥用之機關( 構)負擔。 第九條 各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民間業者為傳染病防治需要,或為促進機關庫存裝備之流通,得填具申請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調用防護裝備。 前項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量: 一、單次調用數不得超過同品項安全儲備量百分之十。

  6.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 二十 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 附表 。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100年6月27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 二十 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其品項如附表。 第3條. 本法第 二十六 條所稱防疫資源系統,指中央主管機關就防疫人力、物資及設施等建立之有關資料庫,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防疫人力資料庫。 二、防疫物資資料庫。 三、防疫設施資料庫。 第4條. 前條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之需要辦理調查更新。 前項調查作業,相關機關及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7.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 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 之規定進行 ...

  8.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圖表附件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PDF.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DOC. 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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