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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2.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3. 2011年12月19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0/12/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0274號.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 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防火宣導. 。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4.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 修正目的及意旨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 ...

  6. 消防法施行細則 版權所有 內政部消防署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8.31 ,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 最新法令 」單元查閱。

  7.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 (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8. glrs.moi.gov.tw › LawContentglrs.moi.gov.tw

    提供消防法施行細則的條文內容,包括主管機關業務、年度計畫訂定及防火教育推動等相關規定。

  9. 一、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將「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 「主管機關」,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皆已成立所屬消防局,並承辦相關業務多年 ,爰刪除第二項。

  10. 壹、修訂目的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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