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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2. 說 明:一、依據 100 年 1 月 26 日立法院黃委員 英召開「長工時、低薪資 、高流動,保全員沒『保全』!記者會」決議事項辦理。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4. 法規名稱: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1.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內容詳如附件。

  5. 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訓練法第四條之一. 規定,並依據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四點規定,鼓勵發展職能基. 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以優化訓練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6.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 基準,鼓勵民間發展及應用,推動培訓產業發展,強化職業訓練內涵 及成效,提升從業人員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二)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職能: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績效所 應具備之知識、技能、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 備能力之分析。

  7.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發文文號. *本項適用於檢索「實質法規命令」時查詢. *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請填「1060131805」查詢. 法規位階. 全選 法律 法規命令 實質法規命令. 法規效力. 現行法規 廢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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