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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與後續補正之申請表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公開之內容,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未依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核發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應駁回申請。 前項核准文件,核發機關應將核准內容上傳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並於核准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掛號送達或作成電話紀錄方式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下列事項: 一、應於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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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前須先繪製全廠空氣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

  3. 前項事業廢()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程序分為設立階段及營運階段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設立階段:指辦理水措之規劃設計,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營運階段:指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裝置,至完工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完成水措計畫之登記,開始營運產生廢()水之期間。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前二項之事業,申請審查許可證(文件)之程序分為營運前階段及營運階段。 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一、營運前階段:指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並於完工後,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之期間。 二、營運階段:指取得許可證(文件)後,開始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4. 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設置廢處理設施。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土壤處理。 (委託與受託處理。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貯留廢。 (稀釋廢。 (回收使用廢。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十二)工業區集污管理。 (十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十四)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二、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代操作: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操作管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5. §條. 營運階段. 依水污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之事業( 下水道系統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者. 事業) 計畫之. 具水措應先檢. 納入污水.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前二項之事業. 辦理水措之規劃設計,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裝置,至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 文件)之期. 間. 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並於完工後,申請、取得核發許可. 證( 文件)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 文件),開始營運產生廢( 污)水之期間. 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裝置,至完工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完成水措計畫之登記,及營運產生廢( 污)水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 文件), 開始營運產生廢( 污)水之期間.

  6. 簡報大綱. 壹水措計畫及許可申請常見問題. 水措現勘重點. 貳. 申請項目. 新增原領有類別,請確認是否有. 漏選之選項。 確認申請類別是否選錯. 更次數。 或多選。 每ㄧ事業單位申請登記後,往後文件申請目的須勾選變更,並填寫變. 申請項目. 填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實際設置. 人數及證號. 之檢驗測定機構資料。 之印鑑者,應向後,始具效力. 填寫新增申請檢附水質檢測報告. 擬以環保專用章或其他印信作為申請文件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經同意. 變更項目. 目表。 辦理變更時應至系統新增變更項. 得依照涉及變更之項目勾選本表。 流向示意圖. 重繪製各股廢點處理與排放及承受水體之關係. ( 污) 繪製範圍應包含: 前端製程設施單元產生來源(M) 廢( 污) 水產生來源編號(WM)

  7.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須先繪製空氣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 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將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2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8. 2024年1月25日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核發機關通知領證日達一年始辦理領證者,核發機關應現場確認符合原核准事項後,始得發證,如未符合原核准事項,應通知限期補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