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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0月1日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有意義嗎

      白話來說,就是律師要變成及格制囉!雖然這樣的及格不是像 ...

  2.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 4 項)。 期間涉及 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 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 ...

  3.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4.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應訂 定處理期間公告,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5. 2020年9月29日 ·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另,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五十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四)限期公文: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建議您直接向承辦機關進行確認,以免有所延誤。 若有疑問,可加LINE討論,謝謝。 . 廖慈怡 律師. 發表於 2020/10/02 17:02. 回覆諮詢 (240)、最佳解答 (5)、獲得感謝 (42)

  6.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7.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休息日在 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自不得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