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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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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查詢. 範圍. (條號範圍: 自第 1 條至 449 條)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1條 第5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輸入方式:1,5,20-22. 範例2:查詢第356-1或第356條之1. 輸入方式:356.1.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公司定義)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函釋內容 裁判內容.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1﹞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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