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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價稅 是一種 不動產 稅制。 對於已規範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 有別於 物業稅 ,地價稅不受建築物、個人財產及其他土地發展影響。 地價稅不會降低 經濟效率 並能縮小 貧富差距 ,因此一般得到經濟學家支持 [1] 。 由於地價稅由地主 負擔 ,而土地擁有權與財富及收入相關,因此地價稅被視為一種 累進稅 [2] [3] 。 喬治主義 因此主張以地價稅為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以兼顧經濟效率與 社會正義 。 稅制 [ 編輯] 台灣房地產相關稅賦分類,地價稅位於此圖左下角,屬於土地的持有稅。 中華民國基於 孫文 三民主義 中的「照價徵稅」「 漲價歸公 」等主張,於1947年所制定 憲法 第143條中,規定對私有 土地 的持有及出售分別課稅。 其中對土地的持有,課以地價稅 [4] 。

  3. 简体. 工具. 地价税 一种 不动产 税制。 对于已规范地价之土地,在平时所课征之财产税。 有别于 物业税 ,地价税不受建筑物、个人财产及其他土地发展影响。 地价税不会降低 经济效率 并能缩小 贫富差距 ,因此一般得到经济学家支持 [1] 。 由于地价税由地主 负担 ,而土地拥有权与财富及收入相关,因此地价税被视为一种 累进税 [2] [3] 。 乔治主义 因此主张以地价税为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以兼顾经济效率与 社会正义 。 税制 [ 编辑] 台湾房地产相关税赋分类,地价税位于此图左下角,属于土地的持有税。 中华民国基于 孙文 三民主义 中的“照价征税”“ 涨价归公 ”等主张,于1947年所制定 宪法 第143条中,规定对私有 土地 的持有及出售分别课税。

  4. 地價稅. 参考资料. 台灣稅制. 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稅制依徵收機關來區分,可分為十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 [1] 。 國稅: 綜合所得稅、營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 地價稅 、田賦(於1987年停徵)、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契稅、 娛樂稅 。 綜合所得稅 (個人) 綜合所得稅採 累進稅率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 課徵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營利事業。 [3] 營業稅. 法規全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稅制依徵收機關來區分可分為十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 [1] 。 國稅: 綜合所得稅、營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 地價稅 、田賦(於1987年停徵)、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契稅、 娛樂稅 。 綜合所得稅 (個人) [ 編輯] 綜合所得稅採 累進稅率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 [ 編輯] 課徵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營利事業。 [3] 營業稅 [ 編輯]

  6. 大致內容. 規定地價. 照價徵稅. 照價收買. 漲價歸公. 平均地權的實踐. 參見. 平均地權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 、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價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稅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 漲價歸公 )。 平均地權旨在調和 自由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 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土地所有權分兩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1] 。

  7. 公告地價 為 台灣 的一種 土地 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 所有權 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 地價稅 ,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 公告土地現值 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例如官司糾紛時)及補償 徵收 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 此一措施理論在於 孫中山 所提出的「 漲價歸公 」:「土地持有人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 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 」 [1] 弊端 [ 編輯]

  8. 1941年7月,增設「內政部地價申報處」,主管地價申報事宜。 1942年6月,地政司與地價申報處合併為「 行政院地政署 」,直屬 行政院 。 1947年5月,依據1946年公布並施行新《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將地政署升格為 地政部 ,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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