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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 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封閉的監所逐漸兌去神秘的面紗,外界對於獄政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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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3.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 監獄行刑法 EN
  4. 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對第四章「戒護」做了一些的修正,由原有的8條條文,增修為10條條文(第21條~第30條);謹提出以下五點:. 將「科技設備」導入戒護:《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可以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的 ...

  5. 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修. 正本細則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立法理由〕. 一、本法及本細則是為達監獄行刑矯治 ...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6.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監獄係透過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以達應報、嚇阻、防衛社會及教化矯正,降低再犯之功能。. 我國自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由國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監獄行刑法( 以下簡稱本法)全文九十八條條文後,期間於四十三年 ...

  7.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受刑人之權益保障,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立法目的在使監獄行刑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以兼顧受刑人之受教權及國際公約關於成少分離之意旨。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 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之規定,以保障人權。

  8. 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