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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i0040001&bp=7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維護受刑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監獄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 前項情形,監獄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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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correctional treatment, a ...

  3. 2023年7月14日 · 受刑人監獄服刑時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由監獄戒送至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這就是所謂的「戒護就醫(法律上稱為「戒送醫治 [1] 」)。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戒護就醫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

  4. 2020年9月8日 · 現代矯治觀念認為倘能使受刑人身心保持健康,將有助於監獄囚情之穩定,減少意外事故之發生,更能增加受刑人釋放後改悔向上之機會,因此,受刑人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治工作,為現代監獄行刑不可輕忽之要項。

  5.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6. 1.保外醫治之條件:收容人病況依監獄刑法第58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a.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7. 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 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 前二項業務,監獄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之醫療機構,應協助監獄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 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協調、協助改善前四項業務,監獄並應協調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50 條. 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 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8. 2020年1月7日 · 《監獄行刑法》第49條第1項明訂: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 同法第50條更明訂:法務部矯正署得設置「醫療監獄」,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的醫療品質,並可為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2.優化受刑人舍房的健康條件及冷熱水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