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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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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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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於醫療機構或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所設醫療機構院區內之機構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本辦法十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機構之負責人者,其資格不受第八條之限制,但機構遷移、收治量增加或總樓地板面積擴增等 ...
-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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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部社會工作人員在病患、家屬、醫院及社區之間扮演什麼角色?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如何設置?
醫師法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之積分有何規定?
精神復健機構服務對象為何?
醫療法相關業務、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資料來源: 醫事司. 建檔日期: 105-02-19. 更新時間: 112-05-16. 醫療法. 醫療廣告管理專區. 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回上一頁.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 前項醫院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
精神醫學部社會工作人員是精神病治療團隊中的一員,在病患、家屬、醫院及社區之間扮演著 “橋樑” 的角色,和醫師、護理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及病患(暨家屬)隨時保持聯繫、溝通,並協助處理病患暨家屬間因疾病所帶來的各種家庭、社會暨心理層面的
附表(三) 精神科醫院設置標 . 科教學醫院一、人員( 一)醫師精神慢性一 . 床,每一百二十床應有一人以上。精神急 . 般病床,每二十床應有一人以上。精神科日間照護單位, . 一百五十名服務量應有一人以上。精 . 加護病床,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應有二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