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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40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4.納稅義務人本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5.納稅義務人 ...

  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113-09-13.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 ...

  3.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103 (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4. 王君111年至112年共贈與子女688萬(包括婚嫁贈與) ,遺產總額本應減少688 萬,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344萬(112年贈與244萬及長女婚嫁贈與100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344

  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 ...

  6.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7.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更新日期:113-07-10. 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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