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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構造、性能及安全防護,不得低於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 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 ...

    • 沿革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

    • 編章節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 ...

    • 所有條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 ...

  2. 使用範圍 本機械安全資料表定義機械安全的基本觀念其目的在於協助設計 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員了解機械安全的基本條 件同時提供機械設備的設計者和製造商完整的機械安全架構與指 令使其能製造兼顧預期功能與安全的機械設備以符合機械安全的 基本要求方面也提供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員機 械安全的觀念明瞭安全機械所須具備的條件進而操作使用安全 的機械設備避免機械危害的發生。 2. 名詞解釋 (1) 機械:由相互連結的零組件組合而成,具有適當的啟動、停止、 控制、電氣等系統,相互結合之後可進行特定的用途或發揮特定 的功能;尤其是用以做為材料的製造、處理、搬運、包裝、或類 似的製程。

  3.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 Safety Standard of Machinery, Equipment and Tools (2022.5.11 Modified) 第 一 章 總則

  4.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第 4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 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

  5.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6.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及第 23 條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及第 4 條之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涵蓋之項目如下: 一.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 1 公噸以上之 斯達卡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4.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6. 吊籠:載人用吊籠。 二. 危險性設備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1. 鍋爐. 2. 壓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