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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月17日 · 何謂「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如何申辦? 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昇降設備管理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應委 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停止昇降設備使用。 資料來源: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建築物之「載貨用昇降機」是否需檢附檢查許可證? 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主題標籤. #昇降設備. 返回列表.

  2.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內政部104.12.23台內營字第1040818620號修正「B-1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申請書」、「B-2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變更登記申請書」、「B-3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申請書」、「B-4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登記申請書」、「B-5建築物

  4.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經檢查通過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檢查頻率註明有效期限。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第 4 條.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5.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製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6. 最後更新日期:2017-02-15. 蔡瑞艇 (02)87712698、何憶如 (02)8771-2686. 建築物昇降設備申請作業及相關書表證. 建築物昇降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發布日期:2014-05-01.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 相關網站 雙語詞彙對照表 本 ...

  7.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申請書乙份(B-1)。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註記「與正本相符」。

  8.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9.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管理局公告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申請方式: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人分別向專業廠商及檢查機構提出。

  10. 是的,一定需要檢查,依照建築法77條之4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