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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8年7月26日 · 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寄信給對方,附上一張「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以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前者是通知對方用,後者則是希望對方可以寄回來。 另一種方法,則是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內容寫成or打成「存證信函」的格式, 寄給對方並取得「回執」。 b.在此建議採取最為保險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證信函」通知。 由於有時效的 問題,建議寄出存證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遞狀聲請拋棄繼承,毋庸等到收到回執,等開庭 時法官要求的話再補上即可。 c.就簡便的作法而言,只須寫好一份存證信函後,記得把「收件人」以及「郵寄地址」 那欄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針對每一個不同的應繼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請你補件再補「回執」或其他東西即可,以免錯過時間。

  3. 2021年6月14日 · 標題. [問題] 拋棄繼承問題. 時間 Mon Jun 14 11:04:16 2021. 我父親五月往生, 戶籍高雄。. 資料如下:配偶 離婚 第一順位子女:我跟我妹 (外)孫子女 :無 (外)曾孫子女:無 第二順位父母:我爺爺 (往生) 我奶奶 (存)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六個叔伯姑姑 現在我跟我妹要 ...

  4. 2017年8月21日 · 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依現行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之後會有可能仍被求償或是債留子女或是須以自有財產 償還嗎?. 因為之後若被求償阿媽也不可能有能力去申請異議之類的, 想請問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會不會有任何問題?. 我叔叔說如果阿媽沒法辦理 ...

  5. 問題: 假設在拋棄繼承核准的狀況下, 由於沒有任何的繼承人,這台汽車(機車)我們該如何處理? 1.車牌需要拆下繳回監理站嗎? 2.車體我們可以自行報廢嗎(應該不行?

  6. 所以: 1.存證信函內容,即係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告訴他們拋棄繼承,以及她們成為繼承人之事. 寄件人即為拋棄繼承之人, 收件人為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7.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無論「拋棄繼承」亦或「限定繼承」的時點都是以「知悉時」起算 「三個月」,這點必須先行說明,因為許多人都還停留在舊法的印象階段。 對於是否要拋棄繼承,最為核心的思考是「資產遠大於負債」或是「怕麻煩」。

  8. 2020年11月5日 · 想請問的是: 1.過世的三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時間是從我舅舅過世開始算,還是我母親收到法院 通知函開始算? 2.請問拋棄繼承需要辦理什麼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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