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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 ...

  2. 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為諸多國際公約所承認,並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家庭權之保障範圍,包含組成家庭之權利此外,截至一百十一年至少有二十三個國家立法開放同性永久結合關係之女性當事人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分別有十一個及十八個國家立法開放有異性同居伴侶之未婚女性及無異性同居伴侶之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承認使用人工生殖之單身女性異性婚姻夫妻及同性永久結合關係之當事人與自然生殖之異性婚姻夫妻關係者享有平等經營婚姻權利,以保障其家庭權,爰讓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之第二條關係當事人及單身女性,成為人工生殖法施行之適用對象。

  3. 現行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2007年立法後僅微調主管部門和罰則實質規範17年未動在社會變遷與人工生殖產業的蓬勃發展下迎來巨大的修法壓力今年20242月新國會開議的第一個會期民眾黨國民黨接連提出以人工生殖法當作優先法案修法焦點聚焦三點──「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開放女同志配偶人工生殖」,以及挑戰已經爭論近30年的開放代理孕母」。 為什麼人工生殖的修法討論會在此刻發生? 支持開放者和反對者理由分別是什麼? 修法中聚焦討論哪些爭點? 國際又怎麼討論這項議題? 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即將於3月28日舉辦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次公聽會前夕,《報導者》整理以下10個關鍵QA,帶讀者理解。

  4. 2013年8月16日 · 依人工生殖法所稱受術夫妻限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此外受術夫妻要實施人工生殖須要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經檢查評估適合施術。 2.夫妻一方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但有醫學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的精卵都有問題就不能要求做人工生殖。 二、如果夫妻關係發生變化,進行中的人工生殖要如何處理? 在胚胎未植入前,若發生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受術夫妻的胚胎必須銷毀。 但妻受胎後如發現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三、想做人工生殖的夫妻,有沒有年齡限制?

  5. 2024年5月14日 · 主旨預告修正人工生殖法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公告內容另刊載於衛生福利部全球資訊網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 (113.5.14~113.7.13),以書面 (如附件)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648。

  6.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 4 條.

  7.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 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 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 構及公益法人。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四條(諮詢委員會之成立)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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