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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員 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程 度確屬相當者為限。

  3.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4.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5.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略以,二類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 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之資位薪級與 ...

  6.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 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 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7.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8.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 員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 責程度確屬相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