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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30日 · 願景:『成為各昇降設備協會的標竿 』。 價值觀:『公正、專業、確實』。 使命:協助保養人員落實安全維護、協助安全檢查人員確實檢查、提升昇降設備使用者使用安全

  2. 一、國家標準CNS 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四一二之 (12)節之規定「在車廂內側應裝罝緊急停止開關」,目前已修正為「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動作需確實良好」,已刪除「在車廂內側應裝置緊急停止按鈕」之規定。. 二、升降機之「停止按鈕 ...

  3.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 ...

  4.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電梯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 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中華起

  6.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7.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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