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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 週以內( 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生育給付。. 支給對象及條件: 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 ...

  3. 1.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如殮葬 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 付比例領受之。 2.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 補助費,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

  4. 結婚補助 1. 申請表(人事處提供)。 2. 已辦妥結婚登記之雙方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 。 1.補助2 個月薪俸額(本 俸)。 2.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 員均可申請。 3.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 者,不得申請補助。 健保加保 1.配偶原健保轉出(退保)申報表影 本。

  5. 一、 104 年6 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法第36 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 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 ...

  6. 婚假.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實務訓練期間,婚假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公務人員). 3.婚假8日,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約聘僱人員). 戶籍謄本(載明結婚登記 ...

  7. 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按103年6月1日修正實施之「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請領要件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 ...

  8. 公教員工請領生活津貼(生育、結婚、眷屬喪葬)申請表、殮葬補助費申請表及申請補助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103-07-01 資料來源:人事處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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