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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承接1949年前中華民國的領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领土的主张和控制与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不尽相同。 中国领陆包括 中国大陆 及 各岛屿 ,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 [ 7 ] 。

  2.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3. 2003年12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 主條目: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9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取代正在 行憲 狀態、但不被 中國共產黨 和 中國民主同盟 等黨派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 《共同綱領》在序言中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

  5.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6.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7. 我國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 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 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 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楊與齡、張承 韜、劉鐵錚、李鐘聲、翟紹先、史錫恩、楊日然、陳瑞堂、鄭健才、楊建 華、馬漢寶、張特生、李志鵬、吳庚出席,秘書長葛義才列席;會中通過 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均經該院以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