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 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 之釋憲機關 ...

  2.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3.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4.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6.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民大會之決議 [註 1],不得變更之。 」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 [2] [3] [4] 。

  7.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 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 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 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解釋理由書

  8.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及於全中國依固有疆域),但是目前的統治範圍只及於自由地區(即台澎金马),不包括法理疆域的大陸地區,即一國兩區。

  9.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0.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 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爲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 编辑]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 三民主義 ,爲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 者爲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决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 定爲紅地,左上角靑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编辑]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