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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 醫師法 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 醫療行為 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上述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 ...

  2. 該局呼籲個人因牙病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如係付與符合規定之醫療院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3. 但說明義務之法律性質為何? 學者之間說法不一,有認為說明義務乃醫療契約之一部分,亦即主義務衍生之義務;亦有認為病人之同意並非醫療契約之內容,且病人之自我決定權優於醫師之診療義務,因而說明義務當非包括於診療義務之內,而係與診療義務併立之獨立義務。 目前之通說認為醫師之說明義務,必須將病人可能獲得之醫療利益,和伴隨醫療行為所生之危險等資料提供給病人知悉,俾供病人自主判斷。 無醫師之說明,病人無從決定是否接受醫療行為,因而「說明」之性質應認為係醫療契約之一部分。 從而,新版手術同意書應為整體醫療契約之一部分。 臨床實務上,當醫師認為病人有手術的必要時,會對病人建議手術及說明,並給予手術同意書,此是“要約引誘”,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請求醫師手術,此為“要約”。 醫師予以承諾!

  4. 張貼於 醫療關係 |. 文 / 林志六律師. 國家為保障每個人的身體健康不受他人侵害,在刑法中設有傷害等罪名,禁止任何人無故傷害他人身體。 因此,如果有人拿針紮人可能會構成 傷害罪 ,而拿刀切斷他人手腳更可能成立 重傷罪 。 然而若是拿針紮人的是護士,而拿刀斷人手腳的是醫師,卻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為什麼同樣是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有的會構成犯罪,有的卻又受允許,甚至還可以獲得報酬? 二者有什麼相異之處,我們又用什麼標準來區別二者不同之處呢?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 醫療行為 雖然經常會對人體造成破壞、引起痛苦,但也因為醫療行為是人類社會所不可或缺,而不得不允許其存在。 但是並非任何醫療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允許,必須具備三項條件,才認為合法: (1)須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以醫學上所認可的方法實施。

  5. 精采文章 - 台灣有三個「免死金牌」~自首、精障及有教化可能? 自首、精障及「有教化可能」等,確實使人有「免死金牌」的感覺,但自首及精障,仍有存在之必要,實不宜廢止,爰不宜廢止之情形下,只能適度修法限縮其適用範圍;至於「有無教化可能」等事項,則期望在「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 ...

  6.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健保審字第0990074102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局長 鄭守夏. 公告附件(畫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病歷(得以中文或英文記載)書寫應清晰詳實完整,若經兩位審查醫師會審,仍無法辨識者,則逕刪減之。 且各項診斷應記載於病歷內頁各項處置之前,不得僅記載於病歷首頁診斷欄內。 病歷內頁記載診療內容,經送審核刪後,診療內容不得修改後再申復,如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以電子病歷送審者,依該規定辦理。 (99/4/1)

  7. 文 / 尹章華教授 小常識?讓私密處徹底激活?「陰道筋膜放鬆術」?性冷感?真有這二種療法?先告和?如何?「萬適美可攜式綜合治療儀」讓私密處徹底激活? 指侵女病患還拍照!竟稱是「陰道筋膜放鬆術」 法官一查:真有這療法? 一審依據台灣脊骨矯治學會證明確實有這種療法,日前判張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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