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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3日 · 曾有國外航空公司班機延誤導致機組人員被迫滯留機場,事後網路流出空服員、機師躺在辦公室地板過夜畫面,公司認為形象大損而將照片中的人全部開除。如果發生在台灣,這種狀況是否屬勞基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公司形象,而 ...

  2. 2019年12月4日 · 一名空姐未依工作規則於起飛前90分鐘請生理假,事後了解發現該空姐想故意讓航班開天窗停飛,而遭公司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雇。. 經法院判決公司勝訴,原來問題在於空姐惡意希望造成航班停飛,此舉可能嚴重影響上百位乘客權益,而認公司解雇合法 ...

  3. 2023年8月28日 · 航空業復甦大徵才,報考空服員面試行前準備. 疫後解禁讓航空業一舉翻身,熱門航點更早已滿載,華航、長榮航、虎航、星宇、卡達航空也大舉徵才,開出逾千名航空、地勤人員職缺,迎接疫後報復性旅遊潮。. 有心卡位航空業的朋友,不要錯失這次 ...

    • 案例事實
    • 高等法院判決
    • 專家意見

    服務於中華航空的陳姓空姐,在遭華航解僱後,向法院起訴主張:她從民國84年起,即在華航擔任空姐。有天,她負責飛往上海的航班,在機上乘客都離開機艙後,她向客艙經理報告:因心繫家人受傷就醫情形,需暫時離開客艙,到網路訊號可能良好的停機坪聯絡台灣家人。沒想到,在遭到客艙經理依規定拒絕後,她便向機長借用反光背心,穿在身上後到停機坪,前後離開約莫10分鐘,即返回機艙繼續執行安檢,且未延宕當天的工作。 發隔天,公司以LINE通知她出席評議會說明當天狀況,但她卻告知評議會當天因病預約就診,故無法到場;不過,公司仍在隔天召開評議會,並決定:因她途中離機,記兩大過並停飛;而後續召開人評會時,她也坦承錯誤,並表示願意接受補強訓練,但即使在補強訓練中表現優異,公司仍以離機事由解僱她。因此,陳姓空姐公司對於同一件事,...

    (一)華航依獎懲規定第11.12條,給予陳姓空姐1大過之懲處,有理由。

    法院指出,陳姓空姐既負責執行該航班勤務,則應接受客艙經理之指揮,並對其負責。況本次飛行前,主管早已明令禁止客艙組員於地面停機期間,因個人因素離機。故主管再次告知陳姓空姐不得離機後,陳姓空姐仍穿著反光背心離機,前往停機坪,甚至向主管表示會自行負責而離機,確實是無故違抗主管正當管理或業務督導人員合理指導、態度倨傲,而事後也提不出聯絡家人的證明,故華航依獎懲規定第11.12條、「員工無故違抗主管正當之管理或業務督導人員合理指導,態度倨傲者」,對陳姓空姐處以一大過,有理由。

    (二)華航依獎懲規定第11.2條規定,對陳姓空姐記一大過處分,有理由。

    法院指出,依上海機場規範:未經飛行區域管理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飛行區內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的活動。陳姓空姐在未得到主管允許的情形下,擅自離機,自然不可能取得飛行區控制區通行證件;而且,陳姓空姐前往機坪,是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之活動,明顯違反機場規範規定;此外,機坪屬航空站管制區,任由非從事相關作業之人員隨意進出走動,將有危及該人員生命身體安全及飛航安全之虞。故華航依獎懲規定第11.2條所定,「不遵守工作場所規定,對陳姓空姐記一大過處分」,亦有理由。

    (三)但法院最終認為:因華航解僱陳姓空姐,已逾越法定30日除斥期間,故解僱不合法。

    法院指出,陳姓空姐離機事件發生在106年4月18日,華航隨於隔天就召開第1次評議會,並認定陳姓空姐未經允許,擅自離開客艙前往機坪,以致未完成應負之安全檢查,忽視工作場所紀律即機場規範,且恣意離機,違抗職務上合理命令,故提出依獎懲規定第11.2條及第11.12條規定,各記1大過合計2大過之懲處建議。可見華航當時已確信陳姓空姐之行為,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事由。即使在同年5月15日召開的人評會,也是以第一次人評會為基礎,經討論後作成決議;因此,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30天的法定除斥期間,自應從106年4月19日開始起算。 本案件,華航是到了106年5月31日,始將解僱之決定通知陳姓空姐,顯然逾越了法定30日之除斥期間才解僱陳姓空姐,於法不合。最終,法院乃判決華航與陳姓空姐的僱傭關係仍存在。

    (一)飛安不容打折,如空服員不守規定及紀律,得援引規定予以懲戒性解僱

    我國勞基法比較保護勞工的工作權,因此,如果要解僱或開除員工,必須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否則並無法任意開除。在本案中,可能是因為空服員的工作涉及到飛行安全,關係到幾百條人命,又加上機場及停機坪是高度警戒、閒雜人等都無法任意進出的地方,因此,對於華航援引其獎懲規定、嚴懲不守規定跟紀律的陳姓空服員,法院才會認為符合比例及相當原則,而予以支持。 筆者曾經在《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一書中,討論過「空少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一案,在該案中,法院也是認為空服員是維繫飛機與空中安全很重要的人員,竟然不以身作則,還匿名報案謊稱飛機上有炸彈,的確不可原諒,而支持華航開除該名員工。顯然,法院認為航空公司以飛安理由開除違規的員工,是符合最後手段性的。

    (二)對於犯錯的員工,如要施以勞基法第12條的懲戒性解僱,必須要在30日的除斥期間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員工要予以懲戒性解僱,必須在知悉其違規情形之日起(例如:對於收賄的員工,自發現他收賄之日起),30天的除斥期間內為之。所謂的除斥期間,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規定的行使期限;而且,除斥期間是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的。 實務上經常發生,雇主已經知道員工犯錯,但調查確認跟通知員工的時間拖的太久,以致超過30天的期間。這時,如果還執意解僱犯錯的員工,反而屬於違法。這是要特別提醒雇主留意的。 (※感謝本所何佩珊律師協助整理本文,並參與討論)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參照。 1.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2. 美國伊利諾州律師公會 智慧財產委員會委員 3.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 法學博士/法學碩士 4. 美國紐約大學(NYU) 法學碩士 5. 曾任美國Temple University法學院 專任副教授

  4. 2023年7月18日 · 為改善疫情後缺工現象,勞動部結合跨部會合作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此次勞發署與民航局合作納入航空站地勤業人力專案媒合,一般失業者只要經媒合就業就給予就業獎勵「每月6千元」;符合中高齡、二度就業條件者還可加碼至「每月1萬元」。如航空站地勤業者有求才需求,可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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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4年1月29日 · 班機延誤險:當旅客搭乘之飛機延誤或取消達4小時以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理賠。 旅程取消險:旅程開始前7天,若因罷工導致搭乘班次取消或延誤24小時而必須取消預定行程,保險公司將針對旅客無法取回的預繳團費、交通、住宿等費用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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