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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第28條定有明文是18歲以下之人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2.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請問,法律是規定幾歲以下兒童,不能夠獨自一個人在家(註一)? 【解析】 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3. 因為簽訂契約,是一種可以變動權利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作為要素。 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對外為意思表示,也不能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 所以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如果做哥哥的也未滿七,他們的父親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便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無行為能力的小兄弟,作出任何法律行為。 至於處分未成年子女的 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若「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所作的法律行為,只是涉及債的問題,不對特有財產為處分,過去司法實務上認為仍在法定代理權限之內,所為的連帶保證行為,法律沒有禁止規定,依法應屬有效。

  4. 後來養母同意終止兩人的 收養 關係後,再以親生的哥哥、姊姊為被告,向彰化地院聲請確認與趙婦的親子關係,法官根據戶口名簿、DNA基因鑑定結果等證物,判決確認兩人親子關係存在 (中時電子報99年11月25日報導:女遭遺棄拒相認 母遇害 悔莫及)。

  5. 而本案中的提問人,未滿18,於賭場賭博財物,自屬少年不良行為。警察機關發現該少年不良行為,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自得分別依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6. 親子關係,在我國是指 民法 上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法律上規定的親子關係,與一般人的看法有些落差,以致有些人自以為有親子關係存在,站在法律的觀點來看,卻不算是親子關係;有的人自以為無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卻被定位為 父母子女 。. 這種 ...

  7.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 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之男女,以略誘論。」略和誘罪之疑義,因而糾紛不斷,是兒童及少年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