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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要請律師嗎?
刑事案件辯護可以採取律師風險代理嗎?
民事訴訟的基本要件是什麼?
不論是律師或 法官 ,「止爭息訟」是處理官司糾紛時的最大原則,雖然最後的結果不一定會讓 當事人 滿意,何況,為了打贏官司,當事人在法庭上所講的話,也不一定與真實完全相符,所以尋求專業人士解決糾紛,要把握一個原則,就是「能夠為您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的」。 要如何解決問題呢? 解決問題又必須抓助那些重點呢? 如果不懂法律,又如何知道專業者是不是在為你解決問題呢? 依據本人以往的實務經驗,如果你在法庭上,不能清楚的表達你的法律上請求(具體聲明及目的),有些法官就會說「你為什麼不請律師呢? 你請教過律師了沒有? 」,不過這些情況,都因為 司法改革 的聲音,使得這種情況改善了許多。
惟「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 執行業務者 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 合夥 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 ...
當事人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所花費的費用,是由聘請人自行負擔,不是由敗方負擔? 在世界範圍來看,由敗訴方負擔已經成爲慣例。 但長期以來,在我國却一直是懸而未决的問題,大部分浡在裁判中都涉及代理費的負擔問題,或者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律依據爲由 ...
內容摘要:當前,律師界紛紛推出風險代理業務,但律師風險代理又需進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律師風險代理中有關問題,提出了律師風險代理的效力、範圍、收費比例等建議。 關鍵字:律師 風險代理 問題 探討. 律師風險代理是指 當事人 不必事先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待代理事務成功後,當事人從所得財物或利益中提取協議所規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敗訴則無需支付。 律師的這種收費方式在國外稱勝訴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條件收費。 如在日本,按照《報酬等標準規程》的規定,民事訴訟、非訴訟案件、行政案件、 仲裁 案件等應按爭議金額收取一定比例“手續費”,如勝訴加收同樣比例的“成功報酬”。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8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 寄存送達 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 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被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29 1 月 2008. 法學入門(十三):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案例篇. 張貼於 憲法專業頻道, 陳怡如教授 |. 文 / 陳怡如教授. 小明的家屬於低收入戶,媽媽身體殘障行動不便,爸爸是清潔工。 有一天,小明的爸爸凌晨去掃馬路,結果被一輛快速行駛的自小客車撞倒,送醫不治。 他們該如何尋求訴訟上的援助? 1.小明的媽媽可否尋求 訴訟救助 的幫助? 有關訴訟救助制度,通常乃配置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制度中。 其他諸如 專利法 或 職業災害 勞工 保護法等規定中,亦有適用此制度之規定。 在民事訴訟方面, 當事人 倘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惟法院在認定是否無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O七條)。
24 9 月 2023. 「訴訟標的對於共有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及「其法律效果」 張貼於 精采文章, 新聞疑義, 楊春吉 (2023年) |. 文 / 楊春吉. 本文相關實務裁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等. 壹、近來,有關「 訴訟標的 對於 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56條)」及「其法律效果」,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一、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 分割遺產 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原審判決後,一人提起上訴之效力」及「 婚後財產 與借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