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勞工於求職時或受僱後,如遭遇上開性騷擾情事,並認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可填妥「新北市政府勞工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書」後,以傳真(02-89522178)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訴。

  3. 2014年12月17日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4.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修法前§13 第1項)

  5.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6. 2022年11月2日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例如公司應該定期為員工做性別平等之教育訓練、建立申訴管道 (例如申訴專線、專人負責)、訂定懲戒辦法 (例如查明性騷擾行為屬實的話,依情節輕重要求行為人道歉、立切結書、損害賠償、減薪、降職或撤職等處分),並應該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的防治措施 (例如在公司張貼禁止性騷擾的海報、在公司網站公布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禁止性騷擾等訊息給員工) 如果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的話,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若查明屬實,可以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2項) Q4:在工作場域中,勞工發生性騷擾行為時,該怎麼辦? A:

  7. 2024年3月8日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 ...

  8. 2023年6月2日 ·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凡是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