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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民眾辦理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

      • 提供民眾辦理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如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服務。 申辦資格 一、本人。 二、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 申辦流程 1 申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於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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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關檔案. 訴願撤回申請書. doc (26 KB) pdf (76.22 KB) odt (19.12 KB) 點閱數:10150. 資料更新:109-06-19 09:38. 資料檢視:110-08-04 08: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3. 撤銷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其效力便自始無效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不同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所為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即是。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4. 注意事項. 撤銷登記須知之項目係指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 申請期限: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無正當理由者,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應備證件皆須查驗正本,驗畢即歸還。

  5. 民政局. 撤銷登記廢止登記變更登記.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立即線上申辦》 案件說明. 1. 本項服務線上申辦僅提供網路預約方式受理機關將再聯繫案件辦理相關事宜相關說明請參照臨櫃申辦頁面說明。 2. 網路預約僅限戶所上班日,請於預約日前1日(下午3時前)至7日完成申請。 3. 網路預約處理時限2日僅為戶所聯繫申請人預約至戶所辦理之作業時間,不包含戶所受理後處理時間。 戶所受理後實際完成時間請參照「臨櫃申辦」-「處理時限」-「一般申辦 (非網路)」。 4. 預約經確認後,凡超過預約時間15分鐘以上,取消預約,請重新現場取號等待。 5. 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臺北市政府.

  6. 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滅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中 (如租賃、雇傭契約)。 然而,應注意行使終止權之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以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 因此,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終止以前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解除權的效力將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法律上規定之終止權事由,例如: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4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104.12.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 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 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 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 可責性無關. 主 旨:有關行政處分有瑕疵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疑義乙案,復如.

  8. 1. 申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於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於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 應備物品.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或簽名)。 三、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四、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 (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