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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3.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 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 開啟憲法訴訟的鑰匙:聲請書的審查(見圖1)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
    • 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見圖2)(一)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聲請人的書狀通過第一關審查後,憲法法庭會把聲請書轉給相對人,而且可以要求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也提出「答辯書」,由雙方用書狀交換表達主張。
    • 憲法法庭的審理方式。(一)原則書面審理,例外開言詞辯論庭。憲法法庭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但如果大法官認為某個聲請案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例外召開公開的言詞辯論庭。
    • 等待裁判到來前的暫停鍵:暫時處分。等待案件審理、裁判的漫長過程中,為免萬一發生人民憲法權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有急迫必要,也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自己依職權做出「暫時處分」。
  4. 2024年7月19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 ...

  5. 第3號. 111年憲判字. 第2號. 111年憲判字. 第1號.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236,872.

  6.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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