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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 繼承權相關文件;如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 拋棄人應親自至本所在拋棄書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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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 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各繼承人已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及義務。另

  3. 拋棄繼承:繼承人通通無須負責. 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即僅負物的有限責任) 概括繼承之限定責任(98.06.12修正實施,最高法院認繼承人仍負物的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與法定繼承限定責任之不同? 新法實施後, 繼承人欲主張限定責任,仍須要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嗎?( 注意民法第1156 條之1 之規定) 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 配偶與第一順位平均繼承,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 被繼承人死亡: 、法定繼承人:§1138. 、應繼分:§1144. 、特留分:§1223. 兒女§1139(親等近者為先) 父母1/2 (特留分亦為1/2) 孫子女. (特留分亦為應繼分之1/2) 兄弟姐妹1/2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3) 祖父母1/3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3)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上開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上開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6. 當債務大於遺產或無意願繼承時,您可以依民法規定於知悉其繼承之時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 母親於2 個月前死亡,除了配偶外,尚遺有3名未成年子女,請問. 可以由配偶與3名未成年子女逕為訂立分割協議書後,將母親遺留. 不動產登記為父親所有? 雖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但民法明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再者依96 年5 月23日總統公布增定民法第1086 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7.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 08-7550611 . 查詢不動產(土地、建物)欠稅資料 土地座落地之縣市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08-7338086 . 不動產(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土地座落管轄地政事務所. 【屏東地政事務所】 08-7325253 . 汽、機車繼承過戶 各地監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08-7666733 . 存款繼承 洽各地郵局及存款金融單位 . 保險給付 洽投保保險公司 . 健保退保事宜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 07-2315151 . 勞保及國保相關事宜. (年金給付及農民、漁民相關津貼、補助) 勞工保險局. 【屏東辦事處】

  8. 備註:98 年6 月10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 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同法第1156 條及第1156 條之1課予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義務,倘未為之,依同法第1162 條之1 及第1162 條之2等規定 ,則可能喪失限定利益,致繼承人清償債務之範圍不僅以所得遺產為限。 (司法院陳報遺 產清冊書狀範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6-0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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