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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按期繳納 ...

  2.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3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上訴人以水 果刀強押 ...

  3.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 ...

  4.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5. 教師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窺視通聯紀錄的行為,構成 刑法第315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但無正當理由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涉及 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罪。.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 ...

  6.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

  7. 第 8 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再犯。. 第 9 條.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