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Q. 如發現設備元件有洩漏情行,應如何處置?. 公私場所應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1條進行設備元件修護:. ()設備元件經發現為洩漏源者應於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以鎖緊或密封等方式修護。. 無法以鎖緊或密封等方式修護者應於發現 ...

  2. 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規定,公私場所應完成設備元件建檔,並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 (測):. (一)輕質液泵浦應每週目視檢查其軸封處是否有製程流體滴漏。. (二)重質液設備元件應每週目視檢查或以嗅聞、聽覺等其他簡易 ...

  3. 若初審合格、檢舉人檢驗合格,雖複審合格,則檢舉人仍具可領取獎勵...<詳全文> Q 若車輛已於前三個月經主管機關主動通知檢驗在案,而非經由民眾檢舉在案,是否有領取獎勵金資格?

  4.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全球資訊網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公私場所未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5. Q. 什麼是「操作許可內容之異動」?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於96年11月21日新修正公告之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 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2)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差異說明書、試車計畫書及異動所需之工程期程等相關文件。 試車日數不得超過90日。 但報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詳全文> Q. 發現日為7月30日為何8月29日檢舉時烏賊車檢舉網站出現發現日超過30天無法報案之訊息? 依檢舉辦法規定,案件應於發現日起30日內舉發,因7月共計31日,故自發現日7月30日算起,第30日應為8月28日。 <詳全文> Q. 檢舉案件一般需多久時間才結案? 檢舉案件成立後,即查詢車籍→匯入案件至負責之縣市環保局→環保機關查證作業→通知車主檢驗→檢驗回覆並結案,實際仍需視環保局處理案件個別實際情況而論。 <詳全文> Q. 明顯排放黑煙白煙的車輛,為什麼回覆卻是檢驗合格? 有關汽機車排放出明顯的白煙與黑煙卻是檢驗合格乙事,車輛排氣檢驗係檢測CO及HC值,至於排出明顯氣體的車輛,因排煙係因機油混燒所產生其成份相當複雜及檢測方法均無定... <詳全文> Q.

  7. Q. 檢舉案件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領取獎勵金?. 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得發給獎勵金條件如下:. 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