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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3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2.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的領導。 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 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技管並重、創新發展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3. 下載. < 佛學大辭典. 【 密教結界法 】 (修法)密教於每一修法結之解之。 結界者,遮惡持善之義,分迷悟善惡之界畔,退惡類住善者之法也,其法有五種:一地結,二四方結,三虛空網,四火院,五大三昧耶。 第一地結,又名金剛橛,立橛於大地其橛為金剛橛,其橛之根或說到金輪際,或說到水輪際等。 是十八道之第六也。 第二四方結,又名金剛墻,若無四方之墻,以三胡墻為牆。 是十八道之第七也。 第三虛空網,以金剛網張於虛空,網端垂於金剛壇上,是十八道之第十四也。 第四火院,以火炎旋遶於彼空網,是為除天魔波旬之障難,十八道之第十五也。 第五大三昧耶,前火院外之總結界也。 所以用此印明者,蘇悉地儀軌曰:「假令側近轉輪王佛頂及餘相違諸道言者,不能解壞亦不損減。 」即依金輪佛頂等威力為除斷壞之之難而作之也。

  4. 维基百科 條目 ︰ 無題詩. 李商隱以無題詩著名,以《無題》命名的共有十多首,當中有數首疑是因題目闕漏,並非真正的無題。 詳看馮浩、紀昀等人的校注。 姊妹计划: 数据项. 無題二首. 八歲偷照鏡,長眉已能畫; 十歲去踏青,芙蓉作裙衩; 十二學彈箏,銀甲不曾卸; 十四藏六親,懸知猶未嫁; 十五泣春風,背面秋千下。 幽人不倦賞,秋暑貴招邀。 竹碧轉悵望,池清尤寂寥。 露花終裛濕,風蝶強嬌饒。 此地如攜手,兼君不自聊。 照梁初有情,出水舊知名。 裙衩芙蓉小,釵茸翡翠輕。 錦長書鄭重,眉細恨分明。 莫近彈棋局,中心最不平。 無題二首. 昨夜星辰昨夜風,畫樓西畔桂堂東。 身無 綵 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 隔座送鉤春酒暖,分曹射覆蠟燈紅。 嗟余聽鼓應官去,走馬蘭臺類轉蓬。

  5. 下載. < 佛學大辭典. 【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術語)Anuttara-samyak-saṁbodhi,佛智名。 舊譯曰無上正遍知,無上正遍道。 真正遍知。 一切真理之無上智慧也。 維摩經佛國品肇註曰:「阿耨多羅,秦言無上。 三藐三菩提,秦言正遍知。 道莫之大,無上也。 其道真正,無法不知,正遍知也。 」淨土論註曰:「佛所得法,名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阿為無,耨多羅為上,三藐為正,三為遍。 菩提為道,統而譯之,名為無上正遍道。 」新譯曰無上正等正覺。 真正平等覺知一切真理之無上智慧也。 法華玄贊二曰:「阿雲無,耨多羅雲上,三雲正,藐雲等。 又,三雲正,菩提雲覺,即是無上正等正覺。 」智度論八十五曰:「唯佛一人智慧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分類 : . 佛學大辭典.

  6. 下載. < 佛學大辭典. 【 閻浮提 】 (界名)Jambudvipa,舊稱閻浮提,琰浮洲,閻浮提鞞波。 新稱贍部洲。 當須彌山之南方大洲名。 即吾人之住處。 閻浮者新稱贍部。 樹名。 提為提鞞波之略,譯曰洲。 此洲之中心,有閻浮樹之林,故以為洲名。 又屬南方,故曰南閻浮提。 智度論三十五曰:「如閻浮提者,閻浮樹名,其林茂盛,此樹於林中最大,提名為洲。 」俱舍論十一曰:「大雪山北,有香醉山,雪北香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池。 (中略)於此池側,有贍部林,樹形高大。 其果甘美,依此林故,名贍部洲。 」玄應音義十八曰:「剡浮或雲閻浮提,或作譫浮,又雲贍部,皆梵音訛轉也。 剡浮者從樹為名,提者略也,應言提鞞波,此雲洲也。 」西域記一曰:「南贍部洲,舊曰閻浮提洲訛也。 分類 : . 佛學大辭典.

  7. 第一條 [ 編輯] 一. 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 二. 本公約不適用於締約國對公民與非公民間所作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 三. 本公約不得解釋為對締約國關於國籍、公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規定有任何影響,但以此種規定不歧視任一籍民為限。 四. 專為使若干須予必要保護的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進展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以期確保此等團體或個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視為種族歧視,但此等措施的後果須不致在不同種族團體間保持各別行使的權利,且此等措施不得於所定目的達成後繼續實行。 第二條 [ 編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