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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一、危險物品標誌:形狀為直立四十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度如圖一,如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六八六四。. 車輛應懸掛或黏貼所裝載危險物品主要特性之危險物品標誌,亦得同時懸掛或 ...

  3. 附件六 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 一、包件及外包裝應依附表六之規定予以分類。. 在決定包件歸屬之類別時,應同時考量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並以較高者 做為包件之類別。. I─白類應視為最低之類別。. 二、每一包件、外包裝、罐槽及貨櫃應依照其類別 ...

  4. 檢測步驟: 4.1 帶狀或平面之反光識別材料應提交五個試驗樣品,且帶狀樣品之長度需至少三公尺, 平面樣品之面積需至少0‧二五平方公尺。 4.2 試驗樣品先進行下述7.4耐熱性試驗。 4.3 對五個試驗樣品進行光度及色度試驗,並取其量測平均值。 4.4 進行下述7.表面耐性測試之其他試驗時,於每一試驗應使用未執行其他試驗樣品。 5. 一般要求: 5.1 反光識別材料之構造功能應正常並可連續正常使用。

  5. 通則.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四章.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 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 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6. 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 下: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四、綠色:色樣第六號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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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ed Date 7/9/2018 11:39:4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