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12月15日 · 拋棄繼承時效是3個月,超過了怎麼辦?. 在死者債務遠大於遺產的情況下,律師通常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免得未來徒增煩惱或是擔心負債留子孫。. 而另一種需要拋棄繼承的情況是,擔心繼承人之一有債務問題,怕該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後,遺產被債權人 ...

  3. 2022年11月18日 · 如果真的等不及辦好繼承就需要把存款先領出來辦理後事,請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最好是書面同意),並將錢都用來辦理後事。 2、女兒也有繼承權,應繼分與兒子相同,就算遺囑註明只給兒子,女兒仍有法定的特留分。

  4. 2021年7月1日 · 聲請拋棄繼承」須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及相關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印鑑證明、印鑑章等

  5. 2023年7月27日 · 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如果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時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6. 2024年1月10日 · 想要拋棄繼承讓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取得財產,或是有另外考量(例如直接傳承給孫輩),就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或諮詢遺產專業的律師。 第二、子女拋棄繼承後,如有後順位繼承人,就由其他人取得繼承. 以上述案例來看,如果爸爸的子女都沒有生小孩(沒有孫輩),而子女都拋棄繼承的狀況下,就要看爸爸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爸爸的父母也都不在了,可能就會由媽媽與「爸爸的兄弟姐妹」 (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那麼爸爸遺產的一半反而是落到親戚手中。 第三、遺產的分配在繼承人全體同意下,不需要「平均分配」,就算其中一個人自願分配是0,遺產分割協議書仍然合法有效.

  7. 2024年1月17日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該做如何處理,本條特別訂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的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時,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就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均分。 例如:無配偶共同繼承的時候,由其他同為繼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有配偶同為繼承的時侯,由配偶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二、第2順序至第4順序的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 也就是不管有無配偶與之共同繼承,拋棄繼承人的這一份,配偶都沒有權利分,所以父母之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的應繼分,歸屬同為繼承的父或母;兄弟姊妹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其餘同為繼承的兄弟姊妹均分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祖父母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同為繼承的祖父或祖母享有所拋棄的應繼分。

  8. 2023年12月14日 · 拋棄繼承須符合一定要件,也就是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在立法理由書說明,是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起,才開始起算「知悉其得繼承」之起算點。 因為繼承人如為第1138條第一順序次親等或第二順序以下繼承人,即使知道被繼承人已經過世,未必知道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所以法條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得決定拋棄繼承時間之時點,以保障繼承人的權利。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32條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人要做拋棄繼承的時候,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過世時的住所地管轄法院聲明。 繼承人拋棄繼承沒有逾越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法院即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