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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道服務區停車規定,報乎你知!. 國道服務區及休息站停車位限停4小時,各項專用停車位也須依規定使用停放,如有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元至1,200元。. 高公局表示:為了提升服務區停車位的使用周轉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

  2. 前方發生危險物品車輛洩漏或燃燒事故,應遵循警方之指揮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避免停車駐足圍觀影響行車安全。.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車規定.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通行證、人員訓練合格證、物質安全資料表、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裝載 ...

  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 違規 ...

  4. 法規及行政規則.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務停車彎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為提供本局公務車輛、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務車輛及依現場警察指揮之車輛臨時停放,故依需要設置公務停車彎。 該停車彎設置於已有路肩路段,不開放「非急迫性」之一般用路人使用。 二、設置原則: (一)銜接主要替代道路之交流道、系統交流道之入口匝道加速車道末端起至下游500公尺範圍內,可依需要設置停車彎。 (二)行車視距小於400公尺彎道起點上游100公尺至300公尺,可依需要設置停車彎,彎道中不宜設置停車彎。 (三)長陡坡之下坡路段終點下游300公尺至600公尺,可依需要設置停車彎。 (四)主要砂石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而該區間路段未設地磅之交流道入口匝道加速車道末端下游300公尺至500公尺 ,可依需要設置停車彎。

  5. 停車再開標誌: 「遵1」 設於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叉道路次要道路口及高速公路地磅站前適當處,用以告示次要道路之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方得再開。

  6. 停車後,旗手應站在安全合適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警示,工作人員開始由內路肩順車流方向布設交通管制設施(如交通錐及拒馬等)。

  7. 相關標誌內容與說明. 進入本局轄管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段之標誌示意圖. 接近本局轄管禁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段之標誌示意圖. 標誌說明. 遵23.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1.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