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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22日 ·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安胎假):「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

  2. 2015年1月25日 · (二)無法轉正職之情形 :但如果沒簽約的期間您真的沒有在該公司工作,而且續約間的期間又超過 30 日,且您的工作又確實是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那麼就無法請求公司與您簽訂不定期契約。 第三、 如上述可以轉正職的方式不符合。

  3.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4. 2013年12月17日 ·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當下我雖然很訝異,但不知公司已違法,回家後向家人和朋友提及,才知此事不合理且已違法。 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我教育訓練,且是同意離職,為何還要向我收取違約金呢? 這已明顯違法,所以隔日便請假到勞工局請教相關事宜,確定公司做法不對,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還有在朋友的協助下,連夜寫了存證信函給資方,明確告知資方因已違法,所以我可直接離職,但公司也發了存證信函來,提及將採取法律途徑,大家法院上見! 唉,勞工為何總是被欺負的一方呢?

  5. 2015年6月15日 · 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如同您面件中的情形,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而不容許勞工再要求返,此一風險實在不能忽視 ...

  6. 2015年7月15日 · 在此情形中,應認為培訓費用負擔(返)的約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而無效,以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控制的觀點而言,此條款即是欠缺「合理性」而無效,您可以以主張約款無效為由而要求返所有已付之費用。. 就算雇主表示勞工於一年後即可取回此筆費用亦不可 ...

  7.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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