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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方法. 參見. 註釋. 遣散費. 臺灣正體. 工具. 資遣費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為 遣散費 ),是 僱員 在被 裁員 或 公司 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 編輯] 香港 [ 編輯] 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 [1] [2] [3] 或停工 [4] [5] ,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6]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編輯]

  2.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統一如下: 月薪僱員 ( 最後月薪或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x 2 / 3 ) [9] x 服務年資 [10]

  3. 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4. 編.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 ...

  5.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

  6. 依據「勞工調適及再訓練預告法」,以藉由要求雇主於關廠或大量解僱前給予預告,以保護勞工、其家庭及社會。. 所謂的「大量解僱」,則被界定為在30天界定期間之就業損失中,影響僱用場所至少33%之受僱者,或至少50位員工之情形;此外不論前述之百分比 ...

  7. 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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